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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热打铁”合议 助推行政审判质效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发布时间:2013-07-19 10:13:31


    7月18日下午三点,三门峡市中院行政庭认真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开庭后三日内合议的规定,我院行政庭开庭审理一起上诉人某石膏粉厂诉某区认定工伤上诉一案,庭后合议庭成员“趁热打铁”立即合议。

    秦某是原告某石膏粉厂职工。2012年7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秦某在工作时被挤伤手指,原告遂将秦某送往三门峡市医院,后转洛阳东方医院,并代秦润星办理了入院手续,并支付了医疗费。2012年7月26日,秦某被转往陕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再次支付了医疗费。秦某之妻代其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告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被告区人社局于2013年1月8日作出了豫(三湖)工伤认定(2013)01号决定书,认定第三人秦某系工伤。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了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李红英引导双方围绕人社局认定工伤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关联性、合理性进行陈述、出示证据和发表意见。通过对事实、法律等的质证、认证,总结双方争论的焦点:第三人受伤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随后法庭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辩论意见和最后陈述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庭后合议,合议庭认为,上诉人在庭审中,滔滔不绝的陈述第三人不在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地点受伤,说的“天花乱坠”,但是往往一个事实可低千言万语,其所诉理由终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经评议后合议庭一致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区人社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属于法定职权。被上诉人区人社局作出的豫(三湖)工伤认定(2013)01号工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也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称第三人所受伤害并非是在工作场所,也并非是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应予撤销之主张,因缺乏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拟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后立即组织合议,是行政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开庭后三日内合议”要求的又一次生动体现,参加合议审判人员认为此举对提高行政审判质效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节省审判资源,能够促进办案效率、办案质量的提高;二是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驾驭庭审、查明事实、当庭质证认证、适用法律等方面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三是有利于强化审判人员的裁判意识,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四是有利于强化庭审活动的实效性。行政庭全体干警将继续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趁热打铁”合议制度,久久为功,助推行政审判质效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造良好的行政司法审判环境,为我市“四大一高”战略的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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