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县法院审结一起原被告双方原为翁婿关系的借款纠纷案,该院依据被告与原告之女的离婚协议确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借款11万。
原告任某某的女儿嫁与邻村杨某某为妻,二人婚后感情不睦,无法共同生活,2012年11月30日,二人自愿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时由公证处公证,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协议分割。杨某某承诺由其本人偿还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前妻父母的130000元共同债务,同时共同财产也归其本人所有。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杨某某仅还款20000元,剩余推诿不还,其前岳父遂依据杨某某与其女儿的离婚公证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确认协议真实,足以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判决被告杨某某在十日内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