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陕县人民法院认真开展调解年活动,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着重调解,取得良好效果。
近日,陕县法院民一庭在审理一起诉讼时间长达一年多,历经一审二审未能结案的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审判法官发现原告有夸大损害事实之嫌,便依据案件事实以案释法,依法调解,首现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使原告放弃幻想,面对现实。然后又与庭长一同前往被告单位,与被告单位主要领导商谈,作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共识。至此,诉讼时间长达一年半,历经一审二审的一起赔偿诉讼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原告在调解书制定的期限内顺利地拿到了赔偿款。
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杨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时,审理中发现,在事故发生前被告王某已经为事故车辆缴投了车辆交强险。但因被告杨某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为此拒赔。被告王某怕承担责任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法官在掌握这一事实后,动员原告书面追加承保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后,仍以该事故被告杨某肇事后逃逸为由,拒绝赔偿。法官当即拿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指出这起事故不属保险条例规定的拒赔案件。在法官大量的调解工作后,保险公司有了同意理赔的表现,主审法官不失时机,立即电话通知本案当事人到庭调解,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后。发生交通事故已两年,经过二审发还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圆满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