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无事自己在家中小酌一杯,随后即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准备去街上逛逛,可谁知在半路被交警队民警当场查获。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豫MVR155号二轮摩托车,沿310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渑池县陈村乡黄花村河西加油站时,被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渑池县中医院抽血化验。后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刘某某送检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271.2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单,破案报告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