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县张汴乡张汴村村民王某与阴某的承包地相邻,王某因嫌阴某地界内的树木影响自己地内作物采光,一直试图做阴某的工作想刨掉阴某的树木。2011年3月31日下午,王某刨掉阴某的树木往村里运送,在途径同村村民张某家门前小路时,将正站在路边梯上修葺自家房屋的张某的梯子挂倒,使张某摔下致其右脚跟粉碎性骨折,遂后送医治疗,后三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成讼。
一审时,阴某外出务工未参加庭审,法院认定王某系为阴某帮工运送树木致张某受伤,遂裁决阴某赔偿张某损12000余元损失,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张某因自己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也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后,阴某不服,遂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庭审中,王某和阴某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案件审理陷入僵局。阴某认为王某未经自己允许擅自刨树致张某受伤与己无关;王某则坚持己见称自己是帮工,阴某也有赔偿责任。法官在主持各方对一证据质证时发现王某及其妻当时在刨树时,有一村民段某在场帮忙刨树,而且双方均信誓旦旦称段某可以说清事实真相,并且都愿以段某所说为准。为使案件事实尽快查清,法官果断决定找到段某取证,经合议庭合议由一名法官和六位当事人及家属共同在办公室等候,期间不外出,禁打电话,互相监督。同时,案件承办人梁森林等两名法官在双方的委托律师的指引下,冒酷暑驱车七十余公里赶往陕县张汴乡刘寺村向段某询问了相关情况。
经询问,段某证实当时王某刨树时,虽然阴某不在现场,但是其妻在场对刨树不持异议,且同意王某将刨倒的树木运送到村里指定的位置,同时证实王某此前曾向法院提交的一份署名段某的证言系虚假证言。取证后法官立即返回继续庭审,对询问笔录进行质证,面对证据,阴某遂自愿撤回上诉,法官对王某提高虚假证据的民事违法行为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