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案到结案用时5天,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近日调解办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民事案件。
王某与其子李某以房产纠纷为由将张某开办的“不老鸡”店的门面玻璃、厨房玻璃以及招牌砸毁,造成门面前台上卤肉不能出售。经三门峡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毁的物品总价值为3900元。同年8月19日,李某再次将张某刚装修好的“不老鸡店”门面玻璃砸毁,并经鉴定为1078元。公安局对王某、李某分别作出了拘留15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张某起诉,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
一审时,因王某、李某未到庭,无法调解,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王某与其子李某以房产纠纷为由到张某经营的“不老鸡”店砸毁张某的财产,确实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王某和李某依法应赔偿张某财产损失3900元。李某依法应赔偿张某财产损失1078元。王某、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王某与其子李某以房产纠纷为由到张某经营的“不老鸡”店砸毁张某的财产,确实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王某与其子李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案件事实本身没有争议,且王某表示也愿意赔偿,只是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后,紧接着就对双方当事人分开作调解工作。当事人的调解意向多次反复,庭长刘占军亲自参加,在大家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以380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日期将3800元履行款送到民四庭,承办人当即与张某电话联系。张某不在三门峡市区居住,在第三日到庭领取了3800元履行款,双方历时近三年的纠纷彻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