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的真实情况,虚构借款事由,并提供伪造的购房协议等为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后逃匿。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杜栋良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栋良曾在渑池县新市场开一副食批发门市。2010年4月21日,杜栋良在渑池县汇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公司)担保下,以杜宝玉名义从三门峡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批发部经营活动。同时,杜栋良以其从崔英坤处购买的位于渑池县城关镇镶春莲花后2号楼三单元2楼西户的房屋向汇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向该公司提供房屋交款收据一份。
2010年5月9日,杜栋良伪造购房协议,隐瞒上述房产已抵押给汇金公司的真实情况,让没有担保能力的杜超良(杜栋良父亲)做担保人骗取王永华信任,借款10万元。后通过该诈骗手段,杜栋良分别于2010年6月18日骗取张彭高息借款10万元;2010年6月30日,骗取融鑫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高息借款10万元;2010年8月17日,骗取陈和平高息借款8万元;2010年11月18日,骗取段丽娜高息借款6万元;2011年2月和4月,骗取赵淑英高息借款19万元。
期间,杜栋良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拥有房产等事实,于2010年7月20日以高息为诱饵,骗取张小梅借款5万元。后以同种诈骗手段,杜栋良分别于2010年9月16日骗取赵群法借款10万元;2011年2月28日、3月17日两次骗取赵俊丽借款19万元。2011年4月6日,杜栋良骗取张金涛借款5万元后出逃。
另查明,杜栋良将骗取的102万元据为己有后,用于赌博、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等活动,至今未归还被害人。
2010年11月12日,杜栋良在邵建平的担保下向范慧平借款10万元,月息三分,范慧平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表示该笔借款系民间借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栋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1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杜栋良故意隐瞒房产已抵押的真实情况,虚构借款事由,并提供伪造的购房协议等为借款担保,骗取被害人信任,且在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后逃匿,骗得钱款未归还被害人,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杜栋良关于涉案部分借款没用房产抵押、多数借款打有借条,自己的行为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指控杜栋良诈骗范慧平10万元,经查,审理过程中,范慧平到庭明确表示该笔借款系民间借贷,不是诈骗,故该10万元不宜认定为诈骗,在计算诈骗数额时予以扣除。杜栋良多次诈骗多人钱财,且未予返回,量刑时予以考虑。庭审中被告人杜栋良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