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饮食服务业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在其洗浴中心内组织多名妇女提供色情服务获利。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渑池县城关镇黄河路浪淘沙洗浴中心内,伙同他人组织多名妇女多次在该洗浴中心正常经营洗浴之外进行卖淫从中牟利,洗浴中心工作人员高某某、郭某某、张某某、井某某(四人均已判决)等人在明知该洗浴中心有组织妇女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账目保管、介绍服务、协助管理等帮助。2012年2月29日23时,渑池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对浪淘沙洗浴中心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杨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谷某某、孙某、杨某某、兰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十人,后渑池县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杨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谷某某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对孙某、杨某某、兰某某、张某某、马某某行政拘留。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在浪淘沙洗浴中心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某作为饮食服务业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庭审中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证据,被告人董某某等人不仅通过招募、容留等方式为多名妇女卖淫提供场所、统一安排住宿,而且还事先设定卖淫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卖淫统一收费结账、嫖资分配、卖淫应遵守的规矩作出明确约定,并由专人管理卖淫妇女,以此实现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其行为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董某某辩护人提出董某某应构成容留卖淫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