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7月7日刑满释放。近日被告人范卫强又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范卫强在三门峡市区六峰路大张百货门口,租乘被害人宁改镯驾驶的豫MTB019出租车到达渑池,诱骗宁改镯将出租车开至渑池县陈村乡池底村郭坡西南岭,在附近麦地里,范卫强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宁改镯实施威胁、恐吓,抢走其现金250元、银灰色步步高手机1部、金耳环1个、金转运珠1串(四大、三小,总重3.58克)、金戒指1枚,并将水果刀丢弃在陈村乡下马头村七组全洼沟里后潜逃,2月19日范卫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追缴被抢手机、金耳环、金转运珠及现金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步步高手机、金首饰总价值4669元。
2012年9月份,被告人范卫强伪造购房协议,编造自己在渑池县黄花万人小区有数套房产的事实,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具房款收据等手段,骗得张光华现金56000元,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卫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持刀抢劫他人现金、手机、黄金饰品等财物,共计价值491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卫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张光华购房款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卫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范卫强持刀抢劫,诈骗他人现金未返还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范卫强抢劫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被害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