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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信用卡 构成信用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3-08-01 10:07:06


    见别人信用卡遗忘在ATM机中,一时贪念取走该卡现金5000元,良知受拷问退还赃款并自首。近日,渑池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发兴免予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杨发兴到渑池县会盟路金玫瑰大酒店楼下中国银行渑池支行ATM机办理个人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姚金萍已通过身份、密码确认的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中,电脑操作页面显示继续取款,杨发兴遂从该银行卡内取走现金5000元,后将银行卡丢弃。另查明,案发后,杨发兴主动退缴赃款5000元,已发还失主。2013年4月12日,杨发兴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发兴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发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认罪、悔罪,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杨发兴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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