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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借款 谁来偿还

  发布时间:2013-08-01 15:17:48


    为工作尽心尽力、鞠躬尽瘁本是好事,但公私不分、没有原则却会招致无端纠纷。卢氏县大山乡党委副书记李云龙因公以个人名义从投资公司借款30万元,后因意外死亡未按时偿还借款,投资公司遂将李云龙的妻子王丽华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30万元借款及利息。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王丽华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2011年6月28日,王丽华丈夫李云龙向金丰投资公司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30天,即从2011年6月28日至2011年7月28日,过期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当天,金丰投资公司向卡号6229****3159汇入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云龙未按时归还借款。2011年11月3日,李云龙意外死亡。2011年11月6日,金丰投资公司以李云龙意外死亡,其下欠的30万元借款本金及违约金至今仍未偿付,王丽华作为李云龙的妻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丽华承担还款责任。卢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丽华偿还金丰投资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王丽华对该判决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笔借款打入了大山乡集镇建设专用账户,用于集镇建设,系丈夫李云龙的职务行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二审审理查明:6229****3159是大山乡集镇建设简介中载明的对外公开的公用账号,该帐号是集镇建设领导小组会计张明义与李云龙一起到信用社开设的,用于收集集资建房户的集资款项及大山乡集镇建设。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山乡集镇建设的简介中载明的账号为李云龙所开立的个人账户,从银行调取的该账户交易往来显示收取集资户购房款、集镇建设支出及向金丰投资公司所借30万元打入账户情况,且有大山乡人民政府副乡长黄海涛、大山乡集镇建设领导小组会计张明义的证言予以印证,能够证实李云龙开立个人账户用于大山乡集镇建设、收取集资户购房款及借款的情况。证人大山乡大山村党支部书记王东华证明李云龙给其打了100万元,是乡政府征大山村五组的地用于集镇建设的征地款。以上证据可以证明李云龙账号的开设情况、性质、用途,该帐号是对外公布的大山乡集镇建设账号,是公用账号,可以认定此帐号中的交易往来是用于公用,是职务行为,如金丰投资公司认为该帐号中的交易款项是用于私用,是李云龙夫妻共同债务,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但金丰投资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李云龙所借款项用于自己或家庭,故金丰投资公司起诉王丽华要求承担还款责任不当。据此,三门峡市中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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