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上路行驶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文明行驶,礼让三分。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要严禁超车,以确保行车安全。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2日8时50分,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豫A67U52小型普通客车,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渑池县境内821km+170m处,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车,与相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摩托车乘坐人董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3年4月18日,渑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认定,申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申某某已与董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渑池县公安局关于董某某系头面部及胸腹部损伤死亡的鉴定文书,赔偿董某某亲属33万元的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被告人申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情形下超车,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