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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接受律师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三中法【2013】95号

发布时间:2013-08-06 17:39:49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接受律师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5日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接受律师建议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代理、辩护中的积极作用,防范错案发生,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经中院研究并征求市律师协会意见,制定本指导意见。

    1、律师协会在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案件所在法院建议,提请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进行研究:

    (一)对案件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对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案件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

    (五)经市律师协会讨论认为需提请研究的其他案件。

    2、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提请审委会研究的,需经所在律师事务所三名以上律师进行分析、讨论,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根据案件类型向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写明有待研究的问题及案件详细情况,并附讨论笔录;

    3、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主任,组织委员或特邀律师三人以上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认为确有提请审委会研究必要的,需出具《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建议书》,报主管副会长审签后,交律师协会秘书处;

    4、律师协会秘书处将《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建议书》报律师协会会长审核后,加盖律师协会公章,报案件所在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5、两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接到律师协会提交的《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建议书》后,及时通知相关审判庭,并报主管院长决定是否上审委会研究。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和不泄露审判秘密的情况下,将研究结果及时反馈给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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