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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诈骗数罪并罚 五年内再犯罪从重

  发布时间:2013-08-07 08:54:20


    曾伪造购房协议诈骗他人现金56000元未返还,今有将她人出租车从三门峡骗到渑池后持刀实施抢劫,还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刑罚。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范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三门峡市区六峰路大张百货门口,租乘被害人宁某某驾驶的豫MTB019出租车到达渑池,诱骗宁某某将出租车开至渑池县陈村乡池底村郭坡西南岭,在附近麦地里,范某某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宁某某实施威胁、恐吓,抢走其现金250

    元、银灰色步步高手机1部、金耳环1个、金转运珠1串(四大、三小,总重3.58克)、金戒指1枚,并将水果刀丢弃在陈村乡下马头村七组全洼沟里后潜逃,2月19日范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追缴被抢手机、金耳环、金转运珠及现金1200元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步步高手机、金首饰总价值4669元。

    另查明,2012年9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伪造购房协议,编造自己在渑池县黄花万人小区有数套房产的事实,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具房款收据等手段,骗得张某某现金56000元,至今未返还被害人。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持刀抢劫他人现金、手机、黄金饰品等财物,共计价值491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张某某购房款5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范某某持刀抢劫,诈骗他人现金未返还被害人,酌情从重处罚。范某某抢劫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被害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使用的刀具应当予以没收。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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