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假烟为争高额运费非法运输,半路被烟草局查获,假烟被扣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任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3500元,由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受人之托,在收取3500元运费后驾驶刘某某的全顺货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东路沿高速公路运送双喜、黄鹤楼、云烟等十种假烟到陕西省西安市销售。行至灵宝市豫灵站时发现有人查车,为逃避查处,该二人驾车返回,在渑池县洪阳附近被渑池县烟草局查获,当场扣押卷烟3900条。渑池县烟草专卖局将涉案卷烟3900条登记保存,并抽取样品送检。经检验及有关部门计价,上述香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235300元。
案发后,刘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500元。
渑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非法销售伪劣卷烟,货值2353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二被告人明知是假烟仍运输销售,系共同犯罪。刘某某、任某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涉案伪劣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某、任某某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