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08年,被告人陈某和被害人母亲张某某在渑池打工时相识并同居,2011年10月28日张某某在渑池县中医院产下一名女婴。2012年1月1日,张某某因故离开陈某。2012年1月的一天,陈某因无力抚养女婴,未经女婴的生母张某某同意,私自通过张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将涉案女婴以29000元价格出卖给他人,被卖婴儿至今未追回。2012年8月29日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陈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渑池县公安局追缴陈某非法所得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以出卖为目的,未经生母张某某同意,根本不考虑购买人是否有收养目的,就以2.9万元将女婴出卖,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自己卖孩子不是为了营利。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已追缴,建议从轻处罚。
【审 判】
渑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考虑购买人是否有收养目的的情况下,未经女婴生母张某某同意,私自以29000元价格将女婴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评 析】
拐卖儿童罪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一章中(第二百四十条),属行为犯。一般情节:只要实施拐卖行为,并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等行为,经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即够罪,在五至十年量刑;该条还规定了八项加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涉及此类犯罪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关于审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本案中,争议焦点主要是被告人陈某借送养之名出卖儿童能否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获利为目的。笔者认为,不论涉案女婴是否系陈某与张某某所生,陈某未经女婴生母张某某同意便经他人介绍,在不考虑购买人是否有收养目、有无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即将女婴出卖,并收取钱财,可以判断被告人有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符合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时应考虑被卖婴儿未追回,陈某所得赃款追缴、认罪等情节。
当前,侵犯儿童刑事犯罪是打击的重点。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应着重查明交易环节存取款证明、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被拐卖儿童的去向等事实,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要严厉打击中转、收买后又卖出儿童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环节;对因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等原因出卖亲生儿女且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的个案要区别对待,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结合本案,被拐卖女婴不满三个月,被告人陈某却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女婴出卖,致使婴儿未追回,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结合案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