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案 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儿女亲家。2007年麦收期间,原告帮被告家打麦。因出秸口麦粒迸溅,原告用麻袋堵打麦机出秸口时左臂被打断。后原告先后在义马市人民医院、义煤集团总医院检查、治疗,伤情为左肘关节以远毁损伤,前后住院28天,共花去医疗费6226.08元。经三门峡亿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到五级伤残。2008年11月5日本院作出判决被告岳某某、被告武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某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50%,即40267.26元。2012年8月原告白某某又起诉两被告赔偿安装假肢的相关费用的50%,即43200元。
【审 判】
渑池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帮助被告家打麦,已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原告白某某在为被告打麦时受伤,被告方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原告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从事农业多年,在帮被告打麦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原告诉求赔偿治疗伤情及安装假肢及维修等相关费用的50%,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先后于2008年11月、2012年12月作出两份判决:一、被告岳某某、被告武某某赔偿原告白某某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534.51元的51%即40267.26元。二、被告岳某某、武某某赔偿原告白某某安装假肢及维修费用43200元。
【评 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在打麦时人身遭到损害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帮助被告打麦,是否遭到被告拒绝及如何承担责任。
通过被告提供的两名证人,能够证实原告在帮助打麦时虽然遭到被告的婉言谢绝,但被告没有阻止原告去帮二人打麦,因此原、被告已形成了义务帮助的法律关系,那么义务帮助责任纠纷应如何承担责任,应当明确其归责原则。
义务帮工也就是法律上的无偿帮助,在平时的生产、生活中大家经常见到,也就是传统助人为乐、关心互助精神的传承,是一种美德,应该得到提倡、鼓励和发扬,有助于我们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更加和睦、和谐相处。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被帮工人是否有过错暂且不论,只要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对于帮工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拒绝”是被帮工人应该明确而具体的对特定主体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农村的民俗习惯,一般被帮工人会对不特定的一群人作出邀工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其中的某个主体的帮工,即应视为同意,必须对其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非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的替代责任;另一种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给予受害帮工人一定的补偿,毕竟被帮工人从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中获得利益,因此应该从受益人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则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此补偿责任属公平责任。这样符合我国的乡村民俗,又符合法律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国家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的关系。结合本案的情况,原、被告属儿女亲家,原告出于好心帮助亲家打麦,亲家出于礼节没有答应,但是也没有明确拒绝,应视为同意。因此在考虑了双方的各自家庭情况,以及原告为被告打麦而被告被打伤残,两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原告治疗因打麦受伤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医疗费和残疾用具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