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5年8月31日,被告屈某某驾驶车辆在英豪镇寺庄村土桥南坡因路滑抛锚,找到其邻居原告曹某某丈夫赵某某进行协商,让赵某某为其转送车上石子,后赵某某在送石子返回途中,因坡陡车重,操作不当,致使车速逐渐提高,冲向坡下,无法控制车辆的赵某某在跳车时,被其驾驶的农用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5813.44元。
【审 判】
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屈某某在自己车辆不能行使时,找赵某某为其转送车上石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中,被告屈某某提出与赵某某是运输合同关系。因双方无书面协议,且被告提供的证据只有一人出庭作证。但该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故被告提出运输合同关系本院不予支持。经庭审,赵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为被告屈某某转运石子,这一事实原被告均已认可,赵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屈某某作为雇主应对赵某某的死亡这一事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赵某某作为一名驾驶人员,在驾驶转运石子途中,明知驾驶的车辆满载货物,却在下坡中不重视安全操作,致车辆不能控制时,跳车被撞身亡,赵某某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贾某某赔偿损失,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丙。因赵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共计16749.43元。二、驳回原告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丙对被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其他费用800元,原告曹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丙担800元,被告屈某某负担12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无上诉,曹某某三门峡市中院申请再审,中院做出(2008)三民申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渑池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被告屈某某在自己车辆不能行使时,找赵某某为其转送车上石子,事实清楚。经查明,受害人赵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为被告屈某某转运石子这一事实,原、被告均已认可,赵某某驾驶自己车辆将被告人屈某某的石子按约定运输到指定地点,由被告屈某某给付运输费用。因此赵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但屈某某作为受益方对受害人赵某某的死亡可以做适当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撤销(2006)渑民一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二、再审被申请人屈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补偿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原审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赵丙因赵某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749.43元。三、驳回再审申请人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某某不服(2010)渑民再字第2号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屈某某在自己车辆不能行使的情况下,找赵某某为其转送车上石子,赵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车将石子转运到屈某某指定的地点,由屈某某支付报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8条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原审认定赵某某与屈某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判决屈某某作为受益人对赵某某的死亡予以适当补偿并无不当。
曹某某等人上诉称赵某某与屈某某之间是帮工关系、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屈某某将掩车石头撬掉车辆失控,赵某某从车上掉下被碾身亡,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曹某某等人在上诉状中称双方是帮工关系与曹某某在再审申请书中称双方是雇佣关系也相互矛盾,综上,曹某某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评 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曹某某丈夫赵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5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一方为他方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将旅客或物品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的合意。运输合同的主体是承运人和旅客、托运人。按照运输方式,运输公司可分为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按照运送对象,运输合同可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在公路上使用汽车和其他运输工具将托运人的货物安全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收货人的行为。
雇佣公司属狭义的劳务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合同,由民法来调整。在劳务合同中,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主体身份是不平等的。由于劳务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表现形式及提供的义务不同。运输合同是通过运输方式,将物或人安全送到约定地点并获得报酬(货款或运费)。运输的方式可以分为公路、水路、航空、铁路、管道和多式联运,它的标的物是货物或旅客。雇佣合同:雇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动报酬。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及运送行为,承运人完成运送行为必须借助运输工具,否则运输行为便不能实现。而在雇佣活动中雇员所提供的是劳务。
本案中,原告曹某某丈夫赵某某为被告屈某某转运石子,运到约定运输指定地点,由屈某某给付运输费用。赵某某通过运输行为为屈某某运送货物,获得报酬,赵某某为屈某某提供的不仅是劳务,其运输技术、运输能力不受屈某某支配、监督。其二人之间的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特征,因此赵某某与被告屈某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