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6月5日,陕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在公交车上扒窃银行卡盗取他人巨款的被告人卫保国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8年12月5日中午,被告人卫保国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陕县西站至三门峡市区的五路公交车,并预谋盗窃。行驶途中,赵某某趁乘客穆某不备之机,用刀片将穆上衣割破,盗走穆上衣口袋内现金120元、银行卡一张及装穆某身份证的钱包一只,后二人中途下车,利用穆的身份证从陕县政府旁边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穆某银行卡上的现金18700元(密码系穆的出生时间),二人将赃款瓜分,被告人卫保国分得现金9000元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