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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3-08-15 08:39:2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随之日益增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整个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例也逐年上升。随着2007年以来交强险的普遍推行及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保险公司日益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角。但是,现阶段保险公司在诉讼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妥善解决这些问题对顺利解决矛盾、降低司法成本、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代理人素质不高。部分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并非专职律师,法律知识匮乏,实战经验不够,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运用不够熟练,不能满足诉讼要求。有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往往是公司普通员工,身兼数职,不能认真处理诉讼工作。

    2、调解率偏低。相对于其他类型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明显偏低,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名不副实,委托授权书上虽写明“特别授权”,实则委托代理人实则只有代为开庭的权利,而其他涉及调解案件等的实体权利,虽有名义上的授权,实则代理人不能当家作主,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调解效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案件调解意愿不高,也是造成交通事故案件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

    3、诉讼证据不充分。诉讼中,保险公司往往试图引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身赔偿义务,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但在诉讼中,几乎没有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这一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往往导致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剖析

    1、思想上对诉讼重视不够。保险公司往往把发展业务作为首要目标,公司内部存在着“重业务轻诉讼”的思想,没有认识到诉讼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导致诉讼方面人力和物力都得不到充分保障,法律专业人员不足,多数代理人同时代理多起案件,甚至会造成多起案件开庭、调解时间冲突的情况,影响案件审判效率。

    2、保险公司在理赔上,设置了复杂的内部审批手续和严格的权限规定,在经办、复合、查收、审批上都有不同的人员负责,诉讼代理人没有权限单独确定理赔和解数额,接受和解需要代理人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同意调解涉及到内部责任的承担,因此代理人往往缺乏调解的内在动力,公司理赔员工及诉讼代理人调解意愿普遍不高,更倾向于法院以判决形式解决纠纷。

    3、《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因保险人履行义务不规范而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保险业受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限制,有些保险公司甘愿冒着这一风险,而不履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如今我国保险业实行保险人制度,更是使得这一义务的履行变得难以掌控。推销保险的对少往往关系着保险代理人的收入多少,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保险代理人往往只片面夸大保险对投保人的保障性,而对免责条款轻描淡写,甚至避免提及。

    三、解决保险公司诉讼问题的对策

    1、从思想上重视诉讼,保险公司应当装变思想观念,认识到随着保险诉讼的增多,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表现会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影响公司的业务发展。

    2、充实诉讼工作力量。多配备法律专业人员专职进行法律诉讼,避免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出现,提高诉讼工作质量,加强与兄弟保险公司的沟通,在应诉保险公司与受理案件的法院距离较远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兄弟保险公司人员代为诉讼,既节省了公司自身的人力物力,也节约了司法成本,更是有利于案件的高效审判。

    3、完善保险公司内部体制机制。加大对业务员的管理,实行问责制。加强与被保险人沟通,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效率,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降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同时有利于维护公司良好形象。同时要提高管理水平,采取多种手段解决保险纠纷,而不是仅仅依靠法院,多管齐下,尽量减少诉讼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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