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浅析基层法院督查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3-08-15 08:40:19


    近五年来,渑池县人民法院共计承办上级领导及上级机关转办的督促查办案件222起,其中县委及信访部门转办144起,县人大48起,县政府等部门转办12起,上级法院及上级机关转办18起。每年接收的督查案件数目程逐年递增之势,督查案件逐年成倍增加,督查案件越办越多,这一现象的出现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督查案件增多对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

    人民法院督查案件其实质是由上级机关或领导以法定程序,督促人民法院对所承办的某一案件或事项进行正确办理,并由各级法院办公室协助本单位领导,协调督促相关业务庭室进行落实的工作制度。办好督查案件,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同时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督促查办案件的增多将对基层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产生如下影响。

    (一)督促查办案件的增多,不同程度地说明法院的整体工作存在不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加,需要纠正的审判案件及工作事项增多。

    (二)从工作内容上讲,每办理一个查办案件,法院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调查处理,向上级机关说明情况,提交汇报材料,与当事人见面,向当事人解释答译,做大量的停访息诉说服工作,无疑会增加法院审判工作的负担。

    (三)从法律程序上讲,当事人的上访,领导的批示,冲淡了人民法院的申诉程序,法院在接到领导的批件后,要对所涉及的承办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审核,并做出相应的处理,相对于审查一个当事人的申诉申请,无论是重视程度,还是工作内容上都要有所增加,使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案件申诉不入上访告状。

    (四)从社会效果上讲,督查案件不断增多,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也不断增多,领导的批转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当事人的上访理由,督查案件越多,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权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遭到质疑。

    (五)督查案件增多,法院信访工作负担加重,信访工作与督查工作其实质是一个目的,都是为人民群众解难答疑。

    二、督办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社会的发展经济纠纷的增多,法院受理各类案件的不断增加。基层法院每年收结案均在2500起左右,上诉案件在30%左右,也就说每年有近750起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一审判决,这些人如果有10%采用上访解决问题,法院将会收到至少75起的领导批转件,为此督办件增多,也是新形式下出现的一种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依法治国、法治宣传的不断深入,群众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普法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群众法律意识整体增强,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已不是少数人的特权,而已成为大多数群众的正常行为,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也是目前法院审判工作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三)信访制度改革,上访渠道畅通,使当事人在解决问题是有了更直接、更便利且效率更高的解决方式。这是新形式下党中央以人为本策略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一个新要求,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严格做到公平公正,让当事人信服,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

    (四)重复上访多头立案、重复督查情况严重。由于涉诉信访案件的生产都比较复杂且在处理过程中受法律程序的约束,办理效果往往不能达到当事人的十分满意,部分信访案件办结后不可避免地产生当事人再次不服,再次信访的情况。再就是信访当事人在上访时为了急于求成,一事同时向多个部门反映情况,而多个部门在首次受理信访时又无法互通信息,造成一个案件多个部门批转,产生多头立案问题。近年来基层法院办理的督办信访件,每年都有30%为重访和多部门上访,长年由近十起的案件为多次无法彻底解决的问题。

    三、对策

    针对新形式下的督查工作要在“新”字上下功夫,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督查工作才能有生机和活力,才能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效,从根本上减少基层法院督查案件增多产生的信访压力。

    (一)拓展思路,在督查理念上创新。

    一是寻求领导重视督查工作,没有领导的重视,就没有督查的权威。

    二是实际工作支持督查工作,为督查工作人员解决好人、财、物的实际困难,把督查工作纳入党组议事日程,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解决督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方法。

    三是选择重点案件,领导亲自督查。领导亲自抓,对督办部门加压力、定时限,从形式上确保督办案件的办理扎实有效。

    (二)配强力量,在督查机构上创新。

    一是基层法院的督查工作多由办公室代办,多数未能按照督查工作的要求配备专人、专事办理,督查工作机制不规范情况多数存在。要做好督查工作,就要解决机构和人员,按省高院的规定要求编制不少于3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1人,从资深法官中选调,在院长直接领导下开展督查工作。其人员应具备政治敏感能力、法律业务能力、分析调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文字表述能力,且热爱督查工作、从政以廉、甘于奉献。

    二是委以重任,赋予权力。督查工作对院长负责,可行使督查督办权、汇报权、知情权、通报权、列席党组会议(审委会)权、参与领导重要活动权、调查权、咨询权、阅文件权、查阅案卷权、参与干部考核权、问题处理和工作建议权等。

    三是责任捆绑。对督查人员,实行责、权、利捆绑,因督查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使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给予训戒及纪律处分,成绩突出者,要给予奖励。同时,政治上关心、物资上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查工作人员提拔优先,其它拟提拔人员须到督查委工作一年,充分调动督查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夯实基础,在督查制度上创新。

    在开展督查工作中,要结合基层法院工作特点,不断完善督查工作制度,制订督查工作计划,明确督查工作重点和措施。形成督查督办的长效机制,提高督查实效和质量。一是完善督查工作制度。二是完善督查工作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三是完善督查工作通报及分析汇报制度。四是制订督促检查发现的问题查办制度。

    (四)突出重点,改进工作方法。

    督查工作要结合新时期基层法院工作特性,不断总结和创新,探索督查新规律,开创新的督查工作方法,使督查工作做到有序进行。

    一是围绕院党组的工作中心突出重点,做好人大、政协的提案和议案以及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上级法院领导及常委领导批转的重大交办事项,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案件,对此类案件一定要做到及时立项、及时检查、及时反映,按时办结。

    二是多种形式,抓督查。在督促检查工作时,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包括立项登记、办理、催办、抽查、交叉检查、网络督查等形式督办,也可以与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管办等部门联合督查,可以召开各种形式的督办座谈会,听情况,找问题,确保督查内容得到落实。

    三是把握时机,抓督查。要领会领导意图,在决策和部署前,进行调研,及时了解第一手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实际依据。要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综合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督查机制。

    四是深入一线抓督查。要实地了解督查情况,要把工作的重心放在最敏感,最关键,最容易出问题的部位上,防止督查纸上谈兵,走马观花,蜻蜓点水,做表面文章。

    (五)注重实效,在督查力度上创新。

    从一定程度上讲,督查人员就是“钦差大臣”,督查就是跟踪问效。要做到真督实查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工作要真正取得成效,就必须强化督查力度,敢于“亮剑”,做到立必查、查必清、办必果、果必优、处必硬,督得人坐不住、瞒不过、躲不掉。因此,督查工作必须做到认真,做到对事不对人,对督办不力、效率不高的行为不讲情面,做到督一事、办一事、落实一事,督办的案件办结后要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效果良好,不留死角和生产新的问题。使督查工作在新形式下不断创新,良性发展,确实成为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有力保障。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749932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