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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方法

  发布时间:2013-08-16 08:53:55


    “执行难”是我国各级法院执行工作都面临的问题,多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得不到实际解决,实践中主要存在着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查,有义务协助单位推诿不协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极为不满。党和国家也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但是始终得不到根本好转。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下面浅谈一些执行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一、  执行难的成因

    一是执行难的内在原因,主要表现在法院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业务素质不高,怕矛盾激化,怕引起上访告状,工作没有动力,消极执行,结果导致执行机会丧失,使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甚至有的案件长达多年不能执结,案件当事人怨气大,社会各界人士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

    二是执行难的外部原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了执行难。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有意偏袒被执行部门、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护伞,以种种理由阻碍法院执行,有时利用职权向法院施加压力,故意制造执行障碍,有的甚至赤裸裸地站到法院的对立面。特别是某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部门、企业,利用与上层领导的关系,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对法院送达的协助手续不理不睬,故意刁难执行人员,阻碍法院执行。

    三是执行难的客观原因,被执行人无实际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难。近年来有些人为了追求物质生活,不惜借高利贷进行高风险投资、违法投资,一但亏损,借款不还,四处躲避,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购车人越来越多,车辆不购买保险的大量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巨额赔偿,使一些被执行人根本无能力执行;私营企业经营不善倒闭或破产,借贷不能偿还;私营企业引起的劳动争议等案件等,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都造成了执行难。

    四是执行机制不健全,法院执行案件每年都在上升,针对执行问题的法律法规条文较少,处罚力度小。新民诉法虽然加大了罚款力度,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但对人身拘留强制措施仍然偏轻,致使有些人对法院的处罚不予理睬。近年各地都在搞城市建设,特别是县级以下城市,小产权房屋突出,当事人在买卖中,无房产、土地手续,引起纠纷特别多,有的甚至一套房卖多家,引起纠纷被执行人避而不见导致执行难。这主要是执行机制不健全,立法滞后。国家虽然制定了不少有关执行难问题的法条,但在实际中仍然得不到较好发挥。诚信机制不健全,联动机制没有普及,这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仍然不能有效制裁。由于体制不健全,多数法院执行工作还是延用以前的老方法,仍然还是申请人动嘴,执行人员跑腿,执行效率低。有些申请人根本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只追求自己应得到的权利,认为只要有判决书,法院就必须执行到位,无市场风险意识。由此看来,执行体制、执行机制不健全,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二、  解决执行难的几点意见

    一是加强法官自身素质教育,要解决执行难问题,首先要加强执行法官的自身政治、业务素质教育。在工作中要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的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的培训,使执行队伍走向正规化、专业化。成为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炼,让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

    二是坚决依靠党委、政府和人大的大力支持。要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必须依靠党委、政府和人大的支持,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要及时邀请人大代表现场监督,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热点、疑难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汇报,请求党委、政府、人大给予支持、协调和帮助。法院执行工作需要检察、公安、财政、银行、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的积极协助,对一些特殊棘手案件,必须经党委、政府和人大的协调,这样执行工作的难题才能都得到了顺利解决。

    三、  加大执行宣传力度

    在执行中加大力度,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该拘留的必须拘留。对有能力拒不执行的,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人单位,要依法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对拒不执行的欠账“老赖”要依法予以曝光,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要限制其高消费,将赖账被执行人信息纳入诚信体系,使之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从而推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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