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业区有高压线的情况下,被告人方某违规作业,致被害人杨某被高压电击中后死亡。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012年9月22日上午8点多,方某和薛某、赵某、杨某四人在将塔吊标准节吊至一院内时,方某作为吊车司机在未核实薛某等人不具有信号指挥人员、司索工资质,也未确认作业区上空高压线是否有电的情况下,按照薛某的指挥开始作业。上午10时左右,方某所开吊车的吊车臂碰住作业区上空的高压线,正在施工的杨某在卸吊臂上的塔吊时被高压电击中,后被薛某、赵某、方某等人送往义煤集团总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宣判后,方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等,请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方某的家属提交了一审判决后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审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上诉人方某的家属于一审判决后与被害人杨某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支付23.5万元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方某系初犯、偶犯,其认罪悔罪,民事赔偿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