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审理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引起的赔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诉讼。自2010年至今,渑池法院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13件。实践中发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存在着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具体
刑法第36条规定则将犯罪分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范围界定为犯罪行为引起的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的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明确指出,这个范围为直接、必然的损失。既然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中刑事部分由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民事部分由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进行调整,那么,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被害人在民事方面当然享有物质损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同样享有精神损害得到赔偿的权利,被害人应当得以充分要求以上损害得以全面救济。但刑法的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却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方面的损失主张权利,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被无理剥夺了。法律一方面从实体与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权利被侵害时得到救济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剥夺。这种现象同刑事附民事诉讼制度的制定目的及我国的整体立法是矛盾的,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互吸收的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只是为了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而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规定可在刑事部分审理后再审民事部分。不能因为民事赔偿而从轻或减轻刑罚,也不能加重刑罚代替赔偿。在基层法院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大部分是调解结案。如能达到协议,则对刑事部分的判处予以从轻或适用缓刑。尤其是在可能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判徒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表现尤甚,审判实践中,被告人愿意赔偿与否以及赔偿履行情况被作为认罪悔罪的态度和量刑的重要情节,造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吸收,出现“打而不罚,罚而不打”的不正常现象,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涉及到混合过错的案件审理难度大。混合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过错是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在一般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为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过错是指当事人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其发生;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到却自信能够避免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却没有避免而导致损害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实践中,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常见案件的被害人往往自己也存在一定过错,对于这种侵权法中的混合过错,需要结合双方过错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涉及到过错责任分配,往往仅能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在具体实践中不容易把握。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多数不具备履行能力。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自身和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差,犯罪所得在案发前早已被挥霍一空,或隐匿不交,家中也无其他财物可供执行。一旦无财产可供赔偿或执行,极易引发被害人一方的激烈情绪,易矛盾激化或引发新的矛盾,导致案件调解或裁判难。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这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精神利益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因而应该对其给予有效保障。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是实现法律公平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和谐司法。
(二)理清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内容及目的与意义。刑事责任是惩罚性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赔偿性的法律责任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对犯罪进行惩罚,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而追究民事责任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救,二者不能互相代替;二是容易引起“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负面效应,形成可用钱赎罪的误解,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应当明确,刑罚与赔偿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相互吸收的关系,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
(三)对涉及到混合过错的案件,可以由上级法院通过解释、纪要等方式统一责任比例分配的量化标准,区分混合过错责任大小,使案件在调解中赔偿合理,法官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矛盾。
(4)构建合理完善的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于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又符合被害人救助条件的,应通过救助基金给予及时、迅捷的司法援助。将确保案件质量和效果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