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裁定一但发出立刻生效。第三人到期债权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由此可以看出诉讼保全裁定与第三人到期债权所作裁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工作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是裁定的时间问题。诉讼保全裁定是基于案件原告的起诉,或未起诉的诉前保全措施;而第三人到期债权裁定是在判决生效后的强制执行阶段,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
二是诉讼保全裁定与第三人到期债权裁定采取的措施不同,诉讼保全裁定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而第三人到期债权裁定则是对第三人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第三人到期债权裁定一但生效,才能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三是裁定异议审查方式不同。诉讼保全是先作出裁定,案外人或当事人后提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异议成立的撤销保全裁定。第三人到期债权裁定是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法院才作出强制执行裁定,该裁定已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效力。实践中,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案外人会对诉讼保全裁定提出异议,案外异议理由一般有:一是不知道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二是不知道法院作出裁定的原因,这也是目前最难解决的问题。但此异议不影响案件执行。
四是对裁定提出异议的审查机构不同。对诉讼保全裁定提出异议后,应当由原审判业务庭进行审查。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所作裁定的异议,除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外,执行机构对异议不审查。
五是裁定产生的条件不同。诉讼保全裁定作出的条件第一是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作出;第二是紧急情况;第三是防止财产毁损、转移;第四是为了案件及时执行。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案件第一是被执行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第二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第三是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第四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
综上所述,诉讼保全裁定与第三人到期债权所作裁定有很多不同之处,但二者亦有相同之处,目的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二者的区别,不能混为一潭。对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具体对待,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