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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适用于案件的执行程序

  发布时间:2013-08-20 10:5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没有明指出保全裁定的效力到什么时间为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这是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期间作出的原则性解释,但是这一解释不够明确,很多人难以理解,笔者认为保全裁定应当适用于案件的执行全部过程。

    一、新民事诉讼法中对保全作出了新的规定,不仅限于财产保全,也对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对保全裁定效力问题仍然没有再作解释。那么,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实际上也就是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止。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得到顺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只是执行程序的开始,并非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了实现,如果保全裁定只维持到执行时就失去效力,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不便,从而增大了诉讼成本。

    二、保全措施一般采用的都是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其中对动产查封为一年时间,对不动产查封为两年时间,扣押的财产时间多种,冻结银行期限存款为6个月。但案件的诉讼也许是几天,几个月,有的甚至几年,如果保全裁定的效力只维持到执行立案时,那么未到期的保全裁定的效力是自行解除,还是由法院裁定解除?如果自行解除显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法院裁定解除,那么执行时再重新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这明显是浪费诉讼资源。

    三、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目的是保护诉讼标的物不被毁损、转移,防止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际履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存标的物措施。因此,保全裁定的效力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执行,不仅维持到执行时,更应维持到整个执行程序结束,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得到完全实现,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综上所述,诉讼中的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适用于执行程序的全部过程,在执行程序中,如果保全裁定还在生效期内执行机构就不在重新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可直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对冻结的款项直接划拨。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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