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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有谁承担?

  发布时间:2013-08-20 10:53:11


    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借用人因交通事故均受到损害,出借人可向借用人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借用人有过错的不能向出借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2011年8月31日晚,原告胡某某之子胡某甲驾驶原告的豫MQ4968号小型普通客车与王某及王某好友上官某等人到同一首歌KTV唱歌,期间被告王某用豫MQ4968号小型普通客车送其朋友回家,沿渑池县会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电业大厦红绿灯东边时,与自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MT3193号出租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及出租车乘坐人陈某、西某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行驶中未实行右侧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某认为被告王某违法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使原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9486元。

    【审判】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原告胡某某的车辆,且未实行右侧通行,结果与他人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理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胡某某明知其子胡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胡某甲将原告的车辆开出后又交给被告王某驾驶,结果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对其车辆未尽到适当的管理、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及车辆停运损失共计29486元,对其主张的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车辆停运损失部分,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评估费共计24486元,应由被告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胡某某自身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7140.2元;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对于本案,被告王某从原告之子胡某甲手中借用原告胡某某的车辆送王某的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因被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实行右侧通行,结果与他人车辆相撞,故被告王某应当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原告胡某某虽不知被告王某未取得驾驶证,但应明知其子胡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对车辆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放任胡某甲将车辆开出,其后胡某甲又将车辆交给同样未取得驾驶证的被告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原告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自身也应承担适当责任。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理有据,应当是正确的。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该交通事故中,被告王某显然因事故受到伤害,其受到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但主要是对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当事故车辆所有人与实际驾驶人并非同一人时,也即因借用他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后,借用人的损失该如何承担,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鉴于此,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可以考虑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式处理。一种情况是,借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属对方车辆责任的,则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此时,对于所借车辆的损失,可以由车辆所有人向对方机动车责任人主张赔偿,而借用人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由其本人向对方机动车责任人主张;另一种情况是,若有关部门责任认定,属借用人责任,如借用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超速驾驶等,此时对方机动车主可以主张借用人与所借车辆实际所有人赔偿其所受损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中亦有规定。借用人自身所受损失,如因人身损害而发生的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因其自身存在过错,且借用本属无偿使用,未向车辆所有人给付对等利益,若未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未取得驾驶证,则借用人不能向出借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否则对出借人即车主显属不公平,既违背权利责任相一致原则,也不利于鼓励社会民众互帮互助的善良风俗。故此,借用人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遵循过错自担的朴素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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