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因接水管生纠纷 动手打人犯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2 08:45:07


    邻里之间应和谐,可就因接水管问题发生纠纷,莽撞动手打人触犯刑罚实不该。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的姐姐黄某某、姐夫高某某在渑池县黄花交警队对面自己经营的补胎门市门口,与邻居王某某及家人因接水管问题发生纠纷,高某某夫妻与王某某争吵并谩骂,撕扯中黄某将王某某推倒在地,致王某某左腕部和腰部受伤。2013年1月14日经渑池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伤情系轻伤。

    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黄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今后手术费等各项费用计4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和民事撤诉书。

    三门峡渑池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因邻里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黄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在本院审理期间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堤路北路与上官路交叉口(邮编472000)   电话:0398-2967227   
您是第 87440394 位访客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