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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法庭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3-09-05 08:55:04


    人民法庭地处偏远、设施简陋、人员相对较少,安保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是硬件设施不到位,多数基层人民法庭的审判与办公场所不分离,没有任何安检措施,更没有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容易给情绪过激或不法当事人以可乘之机;二是警力装备给不上,多数基层法庭只有三、五名干警,甚至有的仅有一两名,没有专职安保人员,没有必要的防护器械具;三是突发事件处置难,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向法院求助相当困难,再加上地方公安警力也严重不足,出现问题很难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处理;四是个别法官安全防范意识差,认为安全是法警队的职责,心存侥幸,对可能出现的情况估计不足,缺乏应对办法;五是法院对危害法庭安全行为打击不力,对无视庭审纪律、扰乱庭审进程、聚集哄闹,辱骂、威胁、围攻、殴打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等不法行为缺少必要的打击力度。

    针对存在的上述隐患,建议:一是进一步夯实安保基础。逐步为法庭配备安检门、金属探测仪等安全检查设备。设置隔离防护栏、禁带物品贮存柜,配好监控器、盾牌、灭火器等安全保卫设备,提高自身防范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二是加强沟通协作。派驻法警驻庭或配备专职安保人员,积极与辖区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建立安保联动协调机制,共同构筑安全隐患排查体系;三是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经常性的对人民法庭进行庭审安全教育,解决个别法官麻痹和侥幸思想,强化对当事人情绪疏导,做好诉前、诉中、诉后的法律答疑工作;四是注重预警防范,加强对敏感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制定处置预案,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群体性纠纷案件及重点信访案件等,可在法院机关开庭,以便做好相关值班工作,增强安保工作的主动性;五是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专门的法庭秩序管理规则,并提请立法机关在刑法中扩大扰乱法庭秩序罪涵盖范围,适时增设蔑视法庭罪,规定由法院对各类扰乱法庭秩序、危害审判安全行为当庭作出裁决和处罚,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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