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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份证撬门行窃 被发现逃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6 08:40:48


    用身份证两次入户行窃,第一次成功盗窃现金300元,第二次入户行窃时被受害人发现,遂即逃离现场。近日,三门峡渑池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张某到张某某租住的渑池县鸿泰购物广场后第四排西数第六家二楼东户,用自己的身份证将张某某住室门撬开,盗窃挎包中300元现金。2013年1月26日18时许,张某又用同样方法进入张某某住室盗窃时被发现,其推开张某某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赔赃款300元,已由受害人领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两次盗窃他人现金3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第二次入户盗窃时被当场发现逃离现场,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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