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陕县城村人张某到法院领取了到保险公司理赔的资料,同时对自己诉员某、田某某、员某某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撤诉,使这一三年之久的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至此,三门峡陕县法院2013年审理的6件再审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2009年10月,张某驾驶别克汽车在陕县高阳路与驾驶摩托车的员某相撞,导致员某及摩托车上的田某某(10岁)、员某某(8岁)重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通过陕县公安局协调,张某支付抢救费20000元。同时事故责任认定: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伤者出院后,张某向伤者索要发票及相关医疗费单据原件,员某等人提出要原件就要支付全部医疗费35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次要责任,不应承担全部医疗费,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要么退还抢救费,要么交付票据。被告认为原告只承担少部分损失的费用,只同意给复印件,原告坚持要求原件。双方各执一词,矛盾进一步激化,被告最后拒绝到庭,拒绝同原告见面,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执行时,被告既不给付票据,亦不退还钱款。法院强制执行,被告上访告状,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为了慎重,陕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本案,案件交由审监庭。审监庭收到案件时,不仅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而且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对立情绪也很大,干警多次上门,被告避而不见。双方当事人为什么争票据,原始票据现在什么地方。原审承办人只能说清原告因为车辆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要求提交原始票据,被告调解时表示清算赔偿数额后愿意提交原始票据,但后来三方因赔偿项目、赔偿比例发生争吵,被告认为原告不近人情,不愿与原告见面,也拒不到庭。当事人不配合,如何弄清案件事实,成了审监庭干警面临的难题。通过走访保险公司,得知保险理赔不是必须原件。查阅卷宗,得知被告原审时有代理人,承办人立即联系了代理人,代理人回忆之后证实当时确实见过医疗费票据原件,当事人不愿交付是因为三个伤者都有保险,因原告不能全部赔偿,被告的保险也需要理赔,却说不清被告是什么保险,在那个保险公司投的保。承办人请求代理人配合,共同去找被告,在代理人的帮助下,法院干警终于见到了被告,当承办人向被告讲明利害关系,被告终于说明,田某某在学校投保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原件交人寿保险公司已理赔,员某某投保人数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也已将原件交人寿保险公司理赔。
事实清楚了,在征求原告张某的意见时,张某表示自己并非是向被告要钱,目的是想理赔。在院领导的带领下,法院干警到人寿保险公司调取了相关的理赔材料。案件很快结案,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审监案件都是通过一审、二审,有的还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都是各有各的理,往往矛盾激化。今年以来,为了彻底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审监庭干警积极联系原审诉讼参与人、承办人,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同时与外界相关单位或机构加强联系,为解决矛盾征询意见,使再审案件的矛盾得以化解,案件均调解结案,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