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经济纠纷,不能理智处理,李某、刘某强行在被害人家居住,致使被害人及家人被迫离家12天。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拘役一个月。
2005年12月份,被告人李某、刘某二人的丈夫与被害人孟某等人合伙购买一台挖掘机,后因承包挖掘机产生经济纠纷。2011年3月19日上午,李某夫妇与刘某夫妇四人到孟某家中与孟某夫妇发生争执,孟妻南某要求李某、刘某等人离开其家未果,后报警。民警与村委会人员到现场劝说李、刘等人离开南某家,通过合法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并告知其在孟家居住是违法行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仍拒绝离开,并分别搬来被褥、床等生活用品,强行在孟某家中居住,致使被害人孟某及家人无法居住被迫离开家。直至2011年3月30日,民警接南某报警后,将李某、刘某劝离。
根据上述事实,原审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刘某拘役一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李某以进入孟某家理由正当,系为维护合法权益,正常进入且无拒不离开情形应该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为解决与南某、孟某之间的经济纠纷而到南某和孟某家居住,在民警和村委会人员劝说下仍不离开,在南某家居住12天,其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南某、孟某的合法居住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主张权益的目的不能成为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正当理由。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