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工作,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践,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由同一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第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条 严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离由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查明事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