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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2 17:43:12


    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工作,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践,现通知如下。

    第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必须由同一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第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状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四条   严禁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分离由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立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第六条   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查明事实,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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