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群众来信办理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群众来信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诉访分离、依法处理为原则。
第三条 群众来信主要是指群众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检举、控告,或者对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服提出的申请再审、申诉等信访请求。
第四条 群众来信应当按照分拣、领取、审查、回复(告知)、归档等程序办理。书信启封时应注意保持邮票、邮戳、邮编、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
第五条 来信内容不涉及申诉和申请再审事项的,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权民生、民族团结、社会敏感以及群体性事件等群众来信,登记后及时摘报,呈报市中院院领导审批。
(二)信件中夹带有证件、现金、有价证券、物品等,登记后及时退回,并记录档案备查。
(三)对信件中附有法律文书原件或证据原件的,登记后退回寄信人,并告知其保存原件,提供复印件即可。
(四)对反映案件正在审理、复查程序中的群众来信,函转有关部门或法院处理;不服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的群众来信,函转作出裁判的部门,做好来信人的判后答疑、释法明理工作。
(五)对最高法院、省法院处理结果不服的群众来信,登记后不再交办。
(六)对有过激言论、扬言采取过激行为、进行人身攻击的群众来信,登记后函转原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对举报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群众来信,登记后函转市中院纪检组监察室。
(八)对反映问题属于其他单位主管的群众来信,登记后函转有关单位并告知来信人。
(九)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群众来信、非涉诉或字迹不清、反映问题属于其他省份管辖或内容不详的群众来信,登记后存查处理。
第六条 对提起民事和行政上诉、申请复议、执行异议的群众来信,登记后转审判流程管理部门;
对提起刑事上诉的群众来信,登记后转相关刑事审判庭。
第七条 对各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当事人不服直接向本院来信申诉的,登记后函交相关基层法院;
对经过基层法院再审或复查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向本院来信申诉的,登记后函转立案二庭。
第八条 对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当事人不服直接向本院来信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经基层法院审委会研究的案件除外),登记后函交相关基层法院;
对基层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案件,以及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当事人不服向本院来信申请再审的,登记后转立案二庭;
对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当事人不服直接向本院来信申请再审的,登记后函转立案二庭。
第九条 对基层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判,当事人不服直接向本院来信申请再审的,登记后函交相关基层法院;
对经过基层法院再审或复查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向本院来信申诉的,登记后分别情况转立案二庭或审监庭。
第十条 对基层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登记后转立案一庭;
对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登记后函转赔委办。
第十一条 对反映执行问题的群众来信,登记后函转执行局。
第十二条 对已登记交办但在三个月内又重复来信反映同一问题的,不再交办;三个月后重复来信反映同一问题,承办单位或部门仍未办理的,登记后再次发函,对承办单位或部门进行催办。
第十三条 对交办后经承办单位甄别属于已经信访终结的、已通过其他途径交办过并已息诉的,已办结但又重复来信反映同一问题的群众来信,不再计入交办信件统计。
第十四条 群众来信的分拣、审查和交(转)办、督办和协调工作由中院立案二庭负责。市中院业务部门内勤、基层法院信访部门内勤为信件领取联系人,负责信件的领取、报结等事项。
第十五条 信件转交承办单位后,符合告知条件的,在交办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来信人来信转送单位。交市中院各部门办理的信件,由承办部门负责回复;交基层法院办理的信件,由基层法院负责回复。
告知和回复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多种形式。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每月末将本月群众来信的办理情况台账报市中院立案二庭。
市中院立案二庭应当对承办单位和部门的群众来信办理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信件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信件原件、交办、告知、回复及办理情况。
归档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和部门群众来信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由市中院根据通报情况,对承办单位和部门群众来信的领取、办理、答复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市中院立案二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