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审判、执行部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争先创优,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经中院党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
(二)坚持业绩考评与日常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刑一庭、刑二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立案一庭、立案二庭、行政庭、赔偿办、审监庭、执行局等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法官。
第四条 案件计分办法
(一)评选办案标兵实行计分制,以民事二审案件为参照,1件民事二审案件工作量计1分;其它类型案件以此为参照,按照案件性质及工作量折抵计分。
流程内案件,填写各类案件信息完全符合流程管理要求的,才能予以计分。
(二)以流程结案信息为主要依据,各类案件按照下列情况折抵计分:即
1.所有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件计2.5分;宣判后没有上诉的,每件加1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并制作调解书的,每件加1分。行政案件协调成功的,每件加1分。
2.二审刑事案件、审判监督案件, 1件计2分。
3.完全执结(财物完全执结,没有新的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1件计3分。指定执行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案件,3件计1分。
4.减刑假释案件7件计1分。
5.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2件计1分;经审委会研究的申诉复查案件1件2分。
6.指定管辖、管辖权异议、对一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上诉案件,3件计1分。
7.赔偿案件1件计3分。
8.破产案件1件计10分。
(三)案件其他加分、扣分情形
1.二审发回重审案件,减半计分。
2.被上级法院发回、改判案件,1件扣2分。生效案件被上级法院审查立案再审的,1件扣2分。以上级法院退卷所在月份为准。
3.内部请示案件。
经过基层法院和中院审委会研究讨论的,1件计1.5分。其他请示案件不计分。
4.调解(执行和解终结)、撤诉案件,1件加1分;但调解、撤诉的民事一审案件和撤回申诉案件不加分。按撤诉处理的案件不加分。
5、延长、扣除、中止审限案件。
延长审限案件,1件扣0.5分。扣除、中止审限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扣除、中止法定事由,并经主管院长、院长书面审批的不扣分;其它扣除、中止案件1件扣0.5分。
第五条 办案标兵条件
1、办案数量多。
月办案标兵,当月结案计分在10分以上,且总分排序前8名、各月均衡结案不少于4分。
季办案标兵,本季度结案计分在30分以上,且总分排序前8名。
半年办案标兵,半年结案计分在50分以上,且总分排序前8名。
年办案标兵,当年结案计分在100分以上,且总分排序前8名。
2、办案效率高。
无超审执限案件。当月、本季度、半年、年所办结案件平均审理时间在全院均值以下。
3、办案效果好。
当月、季度、半年、全年所办案件,无改判、无发回重审、无上访,裁判文书规范无差错。
4、政治坚定,纪律严明;业务精通,廉洁勤政。
第六条 法官在评选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一)审理的案件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赴省进京上访率、申诉申请再审率排名本部门前两位的(由立案二庭负责考核);
(三)因工作过错(故意或过失)引发当事人投诉并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在结案方式、是否送达上弄虚作假的;
(五)当月、季度、半年、全年无错案问责案件,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无司法不规范行为被投诉。如有错案问责案件、在审执环节处置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并造成缠诉上访案件、当事人反映问题被查实的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评选办法
由审管办根据案件计分办法,依照办案标兵评选条件,提出初选人员名单,评选办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初选会议进行初选。初选结果报院党组研究,确定当月、季度、半年、全年办案标兵。
第八条 奖励与惩处
对办案标兵奖励和月结案为0的人员实行通报制度。庭长、内勤和无存案的月0结案人员,不通报。
1、奖励办法
当月结案计分在10分以上的,每人奖励300元。10分以上, 按增加分值分档加奖,11--15分,每分增加奖励50元;16分以上,每分增加奖励100元。
季办案标兵,奖励600元。
半年办案标兵,奖励1200元。
年办案标兵,奖励2400元。
2、惩处办法
对当月零结案人员(无存案的除外),扣除所在部门办案经费300元;连续2个月未结案件的,由主管院长和纪检组长进行诫勉谈话;连续6个月未结案件的,进行离岗培训并调整工作岗位。
3、激励措施
个人表彰奖励情况纳入审判业绩档案,作为评先奖优、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组织领导
为保证竞赛活动的正常开展,院成立办案标兵评选办公室,由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主臣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政治部、审管办、监察室、立案二庭、行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审管办,负责办案标兵的初选工作和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由办案标兵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