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议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决策的组织,是本院案件审理的最高审判机构。
二、审判委员会任务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总结下列审判工作经验:
1、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3、带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和典型案件的审判工作经验;
4、带有普遍性或突出性的审判工作问题;
5、需要审判委员会进行总结的其他审判经验。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1、重大疑难、具有典型性或指导价值的各类案件;
2、在本辖区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3、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需提起再审、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
4、审监庭拟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
5、撤销本院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6、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7、律师协会递交的案件;
8、各庭办理的有重大信访隐患或上级机关以及新闻媒体等关注的案件;
第五条 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的其他各类案件、非案件议题等其它事项。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1、审议指导和规范审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查决定审判人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认真听取汇报,仔细阅读需讨论研究的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十条 旁听某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庭审活动。
第十一条 及时学习研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 审委会除研究案件外,应当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及时研究审判管理的相关规定,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及时对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剖析,加强业务指导力度。
四、审判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开会。
第十五条 每周四为审判委员会例会时间,原则上不予变动。审委会委员应提前调整时间,按时参加例会。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当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1、汇报案件庭的庭长、案件承办人、书记员;
2、提交讨论审判工作事项的人员;
3、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
4、会议主持人认为其他需列席会议的人员。
第十七条 列席人员对讨论的事项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汇报人应根据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提前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等候。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的关系;
2、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须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按以下顺序进行:
1、听取汇报。审判委员会应当认真听取汇报人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适用法律、合议庭对案件处理意见等事项的汇报。
2、提出询问。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听取汇报人汇报案情后,可以就案件事实、证据等事项向案件汇报人询问,也可查阅案卷,进一步了解案情。
3、讨论和研究。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主管院长、审委会委员、主持人的顺序依次对案件的处理发表意见进行讨论。各委员发表意见时,应充分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从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法律规定、法理、处理意见以及是否会引发信访、如何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方面进行论述,用语规范、精准。某位委员发表意见时,其他委员不得插话打断该委员的发言,如有不同意见,应待该委员发表意见完毕后,再发表不同意见。
4、表决。会议对案件处理能形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的,由会议主持人宣布所形成的决议;如案件处理不能形成决议,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暂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所议事项,必须获得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形成决议。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
五、讨论事项的提交和审查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须报请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审查提交,并应根据审判委员会的人数提供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理报告,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应层层严格把关。
第二十四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除按照最高院和省院案件审理报告的具体要求制作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简明扼要地提炼出控(诉)辩双方的主张、理由和根据,上诉案件主要阐明上诉理由和根据。
2、叙述事实应层次清楚、文字、表义准确。对认定事实有争议的证据作必要的分析,阐明采纳与不采纳的理由。
3、应列明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
4、应附有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5、书写审理报告时,段与段之间要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根据报告中每段表述意思的不同加以说明。
6、审理报告中,需要说明问题的部分,应书写为:是否有上访问题、是否属于上级交办件等方面的情况说明。
7、审理报告中,合议庭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写明合议庭中多数人意见、少数人意见及姓名。
8、审理报告最后应写明合议庭成员、时间。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在每周二之前,将本周四需上会讨论案件审理报告的电子版、纸质及《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申请表》一并报至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委会工作人员将不带合议意见的审理报告整理后,通过内网cocall发至各位委员。委员们应提前查阅报告,了解案情,确保讨论、研究案件的质量,提高讨论效率。如未在每周二前向审管办提交上会报告,本周不再安排上会。没有书面报告的,不得预约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庭将案件材料报至审管办前,应认真检查材料书写格式是否规范,用语是否得当,是否有错字、错词、错句。
第二十七条 审委会工作人员按照提交报告的先后顺序及事项重要程度,制作审委会例会议程表,汇报人按照议程表安排的顺序进行汇报,不得无故延误。
第二十八条 汇报人应向审委会客观、全面的汇报案情,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汇报人或其他事项报告人应认真回答委员对有关问题的提问,并认真听取委员的讨论和发言,不得阻断和妨碍委员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报告人报告时,应语言清晰,声音宏亮,仪态端庄,精神面貌良好。
六、会场纪律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会场。本院工作人员如确有事项需要请示,应由审委会办公室人员予以请示后再作决定。
七、审判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或法院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如有异议,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是否需提交审判委员会重新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针对讨论案件所涉及有关单位或部门在工作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书,并要求相关单位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八、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理报告属机密材料,应注意保管,除审委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外,在每次事项讨论结束后由汇报人及时收回,并订入副卷。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系机密材料,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外传、不得查阅、摘抄。确实因工作需要查阅、摘抄的,必须经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九、工作机构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管,并具体负责审委会相关事务。
第三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
2、定期向省院报送审委会相关材料;
3、每季将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会情况及未参会原因进行通报。
4、对审判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和各庭书记员分别采用电脑记录。
第四十条 每个案件讨论结束后,应将记录内容整理并及时打印,请委员审阅签名。对记录有错误之处的,委员应当场指明并要求更正,确认无误后签名。
第四十一条 审委会笔录应当完整、准确记明委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决议,定期将审委会讨论记录整理,永久保存。
附件: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