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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9-13 15:52:00


    按照省法院《关于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加强巡回审判的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把巡回审判作为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一、要把巡回审判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两级法院的“一把手”要对本辖区的巡回审判负总责。全市两级法院的领导干部是巡回审判的直接参与者,是所包辖区巡回审判的直接责任人。市中院每名党组成员都将确定一个人民法庭作为联系点,适时采取巡回审判等方式下基层,密切联系群众;按照省法院要求市中院巡回审判不少于100件案件,各业务部门都要在9月份至11月份,按照每名法官巡回审判不少于2件案件的要求;基层法院按照巡回审判不少于100件案件、每一名法官巡回审判不少于2件的要求,安排此次巡回审判活动,确保巡回审判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各基层法院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巡回审判的实施细则。

    二、扩大巡回审判的范围,方便群众诉讼

    按照省法院提出的“法官多走路,群众少跑腿”的总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全面推行巡回审判工作。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立案、审判监督等各项审判执行工作都要积极开展巡回审理、巡回调解、就地宣判、就地执行、就地接访、就地回访,真正减轻群众诉累,方便群众诉讼。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国家秘密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实行巡回审判外,下列案件要尽量实行巡回审判:(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2)需要实地调查、勘验的案件;(3)与农村、农业、农民密切相关的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案件;(4)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5)当事人在同一村镇、社区居住或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案件;(6)当事人年龄较大、体弱多病、或有残疾行动不便的案件;(7)当事人居住在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案件;(8)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具有典型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9)被告人没有被羁押的自诉和轻微刑事公诉案件;(10)其他可以巡回审判的案件。

    三、创新巡回审判的方式、内容,让巡回审判功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发挥

    巡回审判地点以省法院提出的方便群众诉讼为出发点,兼顾各方当事人利益,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巡回审判人员要按既定的巡回审判日期到达指定地点开展工作,不能因节假日、双休日改变。对于偏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农村,各法院应选派法官不定期进山、进村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办理立案手续、收缴诉讼费等法律服务。对出行不便的老弱病残等特殊当事人,立案庭、人民法庭应当采取预约方式,上门立案、上门调解、上门审判。巡回审判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应着装规范,遵守司法礼仪,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使用通俗易懂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进行审判。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社会法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司法助理员等参与调解,化解矛盾。

    巡回审判中要主动听取基层群众对案件处理及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适时组织人民调解员、社会法官参与或旁听案件的审理,采取集中授课、个案讲评等形式对人民调解员、社会法官进行法律业务指导。巡回审判人员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集贸市场、厂矿企业、田间地头、学校、医院和军营等群众聚居的地方,把法律宣传资料送到老百姓手中,提高群众法律意识。

    四、加强巡回审判工作的相应保障

    全市法院要积极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协调、沟通,争取对巡回审判工作的支持。要及时对巡回审判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认真调研总结,加大宣传力度。全市两级法院要根据辖区或者覆盖区域的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等情况,调配巡回审判工作的车辆、活动板房(帐篷)、移动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构建信息共享的网络系统及必要的网络终端工具,并将维修、养护、油料、巡回审判补助等费用以及折旧、报废等问题纳入法院预算经费范围。市中院将按照省法院要求把巡回审判纳入审判绩效考核,确保巡回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责任编辑:b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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