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及各基层法院近年来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申请执行人要求提级执行案件的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要求提级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必须讲明要求提级执行的原因及理由。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提级执行,一是执行法院需要回避的;二是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是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需要提级的。
三、申请执行人要求提级执行的案件,应向相关的基层法院提交申请,也可以向中院提交。
四、申请执行人向基层法院提交申请的,基层法院应该接收,并在申请书上注明收到日期。基层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即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审查,结合本案的执行情况,作出是否提级的书面报告,自收到申请书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院执行局请示汇报。
五、申请执行人向中院提交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的基层法院申请,或电话通知相关基层院,或给申请人发放接待通知书,无论中院以何种方式告知申请人,相关基层法院见到申请人后,都应认真接待,按本规定的第四条办理。
六、中院执行局接到基层法院的书面报告及听取汇报后,
应及时的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七、经审查符合提级执行条件的,中院应作出提级执行裁定,并送达于相关基层法院,基层法院自接到裁定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将卷宗移送中院立案一庭。
八、经审查不符合提级执行条件的,中院可以责令原基层法院限期执行,并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作为中院的执行督办案件,定期通报,通报情况将作为年底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也可以将本案指令到其他基层法院执行。
九、案件需变更其他法院执行时,中院应向相关的基层法院作出指令执行裁定书,相关法院接到中院的指令执行裁定书后,应按执行程序立即执行,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否则,中院将通报批评,并在年终绩效考核时作扣分处理,若有特殊情况应迅速向中院汇报。
十、指令管辖交流执行的原则是就近结合,互相交流,特殊情况除外。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