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客观、公正评价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绩效,促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全面发展,根据全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共计60分,扣分与得分均以各小项总分为限,由市中院执行局负责考核。
1.执行综合管理工作(18分)
(1)执结率(5分)
执结率达到90%的,不扣分,每低1%,扣0.5分。
(2)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录入率(4分)
案件录入率达到100%的,不扣分,每低1%,扣0.5分。
(3)专项活动开展情况(4分)
①对专项活动重视程度不够,未按要求开展活动的,扣1分。
②案件排查不全面、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扣1分。
③工作措施不力,未完成预定目标任务的,扣1分。
(4)执行工作管理(5分)
①未按规定报市中院和省法院批准,擅自出省执行的,每次扣0.5分。
②无正当理由导致案件长期未结,多次续查封、续冻结的,每件扣0.5分。
③对委托执行案件,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的,每件扣0.2分。
④对协调案件,不按市中院意见办理的,每件扣0.5分。
⑤不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数据或材料的,每次扣0.5分。
2.执行复议案件办理情况(12分)
(1)执行异议案件,经市中院复议审查,每撤销1件,扣0.5分。
(2)督办案件办理不力的,每件扣1分;发生严重泄密事件或拒不执行上级法院有关案件执行指令的,每件扣3分。
(3)逾期报送执行异议案件卷宗材料的,每件扣0.25分;不按要求上报有关统计数据或者材料的,每件扣0.25分。
(4)在复议审查期间,发生当事人群访、闹访、无理缠访的,视情况每件扣0.25-2分。
(5)较好完成指定执行案件的,每件加0.5分。
(6)复议审查期间,经基层法院做工作,当事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每件加0.5分。
(7)复议审查期间,基层法院主动纠正错误的,不再扣分。
3.涉执信访督办工作(30分,按满分100分考核折算)
(1)最高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30分)
①案访比(15分):按照最高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总数与各基层法院同期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比率高低排名,比率最低的得15分,依次递减0.5分。
②化解率(10分):按照最高法院交办的执行信访案件化解率排名,化解率最高的得10分,依次递减0.3分。
③化解数(5分):按照要求及时报结并经审核符合结案条件,经最高法院予以销案的,每件得0.1分。
(2)赴省、市执行信访案件(30分)
①案访比(15分):按照各基层法院赴省、市执行信访案件总数与同期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比率高低排名,比率最低的得15分,依次递减0.5分。
②化解率(10分):按照各基层法院赴省、市执行信访案件化解率排名,化解率最高的得10分,依次递减0.3分。
③化解数(5分):按照要求及时报结并经审核符合结案条件予以销案的,每件得0.1分。
(3)院长执行信访件(20分)
①案访比(12分):按照院长执行信访件总数与同期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比率高低排名,比率最低的得12分,依次递减0.3分。
②化解率(5分):按照院长执行信访件化解率排名,化解率最高的得5分,依次递减0.2分。
③化解数(3分):按照要求及时报结并经审核符合结案条件予以销案的,每件得0.1分。
(4)执行督办案件(17分)
①案访比(12分):按照执行督办案件总数与执行案件收案总数的比率高低排名,比率最低的得12分,依次递减0.5分。
②办结数(5分):按要求及时办结的,每件得0.5分。
(5)其他工作(3分)
①对重大疑难信访督办案件处理及时、协调解决、效果良好的,每件加0.5分。
②信访督办工作有独创经验和制度,效果良好的,每件加0.2分。
③在专项案件报结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每项加0.2分。
④发生群访、过激访事件的,每件(次)扣0.5分。
⑤重复信访超过3次(含3次)的,每多访1次扣0.1分。
⑥督办案件超期未执结的,1件扣0.5分。
⑦对市中院下发的《督促执行令》、《执行信访风险预警函》等文书执行不力的,1件扣0.5分。
⑧基层法院未按要求设立执行信访接待窗口的,并每天专人负责接待涉执信访当事人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