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占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四名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依法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上诉。这是党立新院长亲自出面接访,耐心向四人释法明理,引导他们依法解决问题,平息四人情绪,打消四人通过信访给法院施压的念头的结果。
占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四人原为被告三门峡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渑池分公司的合同工。在公司改制期间,四人被要求回家休息等候通知。此后经公司多次通知其返回公司上班,但四人因故未按公司通知要求返回公司上班,也未办理有关离职手续。该公司遂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占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四人作出除名的处分。四人于2011年4月13日向渑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他们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下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占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刘某某等四人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宣判后,四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三门峡中级法院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我院重审。
我院经重新审理认为,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因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申请并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宣判后,四人认为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心理预期,情绪激动,扬言不上诉,要上访。承办法官及时将情况向党立新院长做了汇报。党院长立即要求通知四名当事人来法院,自己亲自接待他们。交谈中,党院长耐心细致地向四名当事人解释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并提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希望其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纠纷。最后党院长表示,可以为四名当事人提供适当的司法救济,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面对党院长的真诚和耐心,四名当事人表示,一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走信访路。目前,四人已向三门峡中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