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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法院立案二庭化解一起多年征地补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3-09-16 10:09:42


   9月10日,当卢氏县东明镇石龙头村的刘拴柱从三门峡中院法官手中接过石龙头村村委支付的15000元土地附着物补偿款时,一再感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的办案法官,感谢法院耐心调解使其与村委多年的纠纷得到解决。

   刘拴柱系卢氏县东明镇石龙头村6组村民。2002年9月,刘拴柱与石龙头村委签订承包土地协议,将该村位于苇园根面积2亩的土地承包给刘拴柱耕种,承包期限1年,承包费全年100元,承包期满后,双方未就土地承包问题续订合同,刘拴柱一直耕种土地,并且在地上栽种有桃树等果树。2009年1月,卢氏县政府修建绿化带征用石龙头村委土地19.78亩,栽种桃树的土地也在被征范围。征地补偿款每亩1.08万元、非建筑类附着物每亩1.5万元,石龙头村委均已领走。自2010年起,刘拴柱与村委进行了多次诉讼。

   2010年7月石龙头村委提起诉讼,认为刘拴柱耕种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年9月判令刘拴柱立即停止侵权,并于一个月内腾出所耕种的位于石龙头村委苇园根面积为2亩的土地。后刘拴柱提起诉讼,要求石龙头村委给付他应得的土地附着物赔偿款45000元。卢氏县法院2011年7月判决之后刘拴柱不服上诉,三门峡中院2011年10月发回重审。卢氏县法院2012年6月判决限卢氏县东明镇石龙头村民委员会支付刘拴柱15000元。宣判后,刘拴柱、石龙头村委均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拴柱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在再审审查时,三门峡中院立案二庭法官认真听取申请人刘拴柱的申诉,到卢氏县双方争议土地现场查看土地现状,调查了解案件实情,耐心反复做村委及刘拴柱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案件的妥善处理实现了案结事了,解除了双方的诉累,赢得了当事人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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