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对基层法院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今年提起上诉的案件猛增。三门峡中院2009年共受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34件,2010年共受理37件,2011年共受理48件,2012年共受理49件,今年1至8月份共受理55件,与2009年同期的24件相比上升129.17%,与2012年同期的32件相比上升71.88%。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累,该现象应加以高度重视。
一、管辖权异议上升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往往是其临时住所地,直到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才发现原告所列被告地址错误。
二是部分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故意拖延还款时间而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利用管辖权异议所争取的时间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其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向中院提出上诉。今年办理的55件案件中,从一审作出裁定之日到二审裁定生效所用时间在30天以内的1件,在30天至60天以内的18件,超过60天的36件。55案中,有8件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管辖法院,而发生纠纷后仍提出管辖异议。
三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原告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为此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通过改变案由或增加被告再次起诉。
四是虚列被告,争夺管辖权。实践中地域管辖的规避现象往往表现为混淆法律关系,列多个被告,将不是被告的人列为被告,使没有法律关联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规避真正被告所在地法院的管辖。
五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门槛过低。就民事诉讼法规定而言,只要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提出异议,不管当事人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都要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都可以上诉,且不交纳诉讼费,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当事人动辄提出异议。
六是法律对变更诉讼请求的次数未作限制,原告随意多次改变诉讼请求,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使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建议
一是规范对民事案件的审查受理,对于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耐心地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强化法官责任,提高办案效率。在审理阶段,如遇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或法院依职权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如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在裁定生效后立即排期开庭;如当事人对一审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应及时将卷宗检齐报送上级法院。
三是应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对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一审、二审都应收取受理费,以有效制约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充分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加强立法工作的统一性,民事案件原告撤诉后重新起诉法院是否受理,亦应参照行政案件执行。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准许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五是加强法官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对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要及时把握住有利时机指导当事人诉讼,详细告知受诉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及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