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妻子患病住院丈夫应该尽到法定的抚养义务为由,依法判决驳回胡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胡某与王某家居农村,二人结婚已一十八年,女儿也已经十六岁上了高中,夫妻二人结婚后感情尚好,夫唱妇随、相安无事,有了女儿后日子更是温暖红火。二人的家庭收入主要靠在土地上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近几年胡某在农闲时节还外出打工,主要是从山西往三门峡贩卖蜂窝煤球,一个月收入在两千元左右。要说有粮有钱,光景也应该是有滋有味,殷实富足。但天有不测风云,两年前妻子王某突然变得精神恍惚,说话颠三倒四,操持家务和农活也大不如前,甚至到处乱跑不着家庭,王某下地打工回来,多是冷锅冷灶。这时胡某带着妻子到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也收效甚微。因为胡某还要种地养家,没办法王某就由父母接回娘家,一边休养一边治疗,这样胡某和王某近两年基本是聚少离多。8月20日,胡某不满生活现状,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请求离婚。理由是王某好吃懒做,不管家务,回住娘家,长期不归。承办法官找到王某父亲时,王父说出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女儿有病由他老两口照顾,现在正在三门峡康复医院治疗,女婿也不断送钱送物,还要供养孙女上学。现在女婿要离婚,他也没办法,只希望胡某现在能先配合给女儿治病,待病情好转了再说。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办案法官给胡某做工作,希望胡某能念及夫妻恩情,不能弃之不管,但胡某坚持要离。
经过开庭审理,胡某举不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而且妻子患精神分裂症正在住院治疗,作丈夫的应该尽到扶养妻子的法定义务,所以陕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驳回胡某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