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陕县张茅乡张茅村的刘大、刘二两人本是亲兄弟,却因家庭纠纷发生斗殴,致弟弟刘二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近日,三门峡陕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判处刘某一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大在陕县张茅乡张茅村其家门口与弟弟刘二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刘大持斧子将兄弟刘二背部打伤,造成刘二左侧第8、9肋骨骨折,经鉴定刘二损伤程度为轻伤。刘大愿赔偿被害人20000元,被害人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持斧将被害人打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该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的,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刘大有期徒刑八个月。两兄弟为此事都后悔莫及,“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