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2岁的李锋(化名),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一偏僻农村,自幼刻苦好学,高中毕业后顺利考上大学,大学毕业又考入西北某大学机械制造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并顺利毕业。2013年4月初辗转来到豫西某市一大型车辆装配企业谋得底盘设计工程师一职。李锋酷爱微信聊天,在工作之余闲来无聊,即耍起了微信摇一摇,恰好遇到不满十四周岁的在校女学生好奇而痴迷微信聊天的肖晴(化名),两人此后开始聊起天来,并互留了电话号码。随着时间的推移, 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肖晴如约来到李锋住处,在聊天过程中,肖晴经不住劝说二人发生了性关系,肖晴后在家长劝说下报案,李锋得知自动投案。因肖晴已经明确告知李锋自己十三岁,因此,被告人李锋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被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按强奸罪论处。本案中李锋硕士研究生学历不为不高,刚踏入社会踌躇满志对未来充满美好的愿望和憧憬,然而法律意识却如此淡漠和贫乏;而被害人肖晴是在校中学生,正是豆蔻年华,对人生充满理想和好奇,也正是人生中确立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阶段,然而在这个网络大发展和人际交流大开放的时代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好自己,从而发生此案,也是二人人生中的一场悲剧,确实发人深思。这也充分的说明国家、社会、家庭对子女的教育还存在某些缺失,对普法和守法教育和对青少年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建立和青春期教育和引导还很不够;有关部门对网络上的种种乱象还需要加大力度监管和治理。只有多方重视,齐抓共管,才能建好我们全社会健康、平安、法制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