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的被告人任悦文故意伤害一案,任悦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任悦文酒后驾驶豫MK1332白色轿车行至黄河路东段虢风会馆东侧人行道口,欲经过通道进入虢风会馆院内时,因车速较快将要撞到正在过道上停留的被害人周鹏,招致周鹏不满,周鹏拍打豫MK1332白色轿车引擎盖,并同任悦文发生争执。经人劝解将被害人周鹏拉开,被告人任悦文处于教训目的,持刀下车捅刺周鹏右侧腰背部一刀,并踢踹周鹏,导致被害人周鹏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任悦文亲属赔偿被害人周鹏亲属50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悦文持刀捅刺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任悦文具有坦白情节,并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做出上述判决。因在上诉期内没有抗诉、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