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被告人杨秋云盗窃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秋云曾因入室盗窃被两次判处刑罚、三次劳动教养。2013年1月20日和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杨秋云先后到位于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街道办事处的城中村中,被害人张彩红、杨云花家中无人之机,伺机盗走盗走500元现金,后被群众抓获。湖滨法院判处杨秋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审宣判后,杨秋云以量刑重为由上诉,本院鉴于上诉人杨秋云曾因盗窃被两次判处刑罚和多次劳动教养,但不思悔改,现又实施入户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