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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3-09-25 17:35:35


    三门峡中院在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及管辖权异议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法院或者由同一法院立多个案件,做出的多个裁判存在有相互矛盾的现象。为此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对于构成纯粹的重复诉讼的后诉,后受诉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应当移送合并审理。例如,前诉为确认某合同无效,后诉为确认合同有效,后诉为重复诉讼;前诉为请求承担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后诉为确认不构成侵权,此时后诉为重复诉讼。

    对于合并审理的,还应当区分必须进行合并审理与应当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形。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同当事人提起的前后两个诉,如果诉讼请求是有所交叉或者部分排斥的,必须进行合并审理。例如,对同一份合同,甲提起的前诉请求为确认合同无效,乙提起的后诉请求为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此时,这两个诉是对立的,不能分别同时存在的,必须进行合并审理。

    对于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前后两个诉,如果前诉请求为给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诉请求为交付标的物或者主张标的物瑕疵的违约责任,此时,这两个诉本来是可以分开审理的,如果受诉法院都有管辖权,可以分别裁判,后诉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前诉判决生效后恢复案件审理。此时前诉判决结果对后诉法院的审理有约束力,不得矛盾。但为了防止裁判可能矛盾,保证裁判公正,还是以合并审理为宜。

    合并审理应当是诉讼程序的合并,应当作为一个案件审理。至于如何列当事人,谁是合并审理后的原告,谁是被告,还是都作为原告,还是将后诉作为反诉,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可以与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因此作为两个案件审理。多数情况下,将前诉原告列为合并审理案件的原告,将后诉作为反诉处理,对后诉原告列为反诉原告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减半收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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