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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朋友酒喝醉 行奸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6-18 16:59:26


    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讯  和朋友一起喝酒,趁朋友醉酒之机将其奸淫。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

   2009年1月7日夜,被告人王某在渑池宾馆北楼103房间,趁朋友张某醉酒之机对其实施奸淫。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其醉酒之机,将其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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