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劳动者权益内容的不断丰富,劳动关系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呈上升趋势。劳动争议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已从传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身份性争议扩展到工资、保险、福利等类型,因追索工资、养老保险金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矛盾日趋难以调和、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社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难日益明显。而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关键,是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后保证。当前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二是对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下面分别加以探讨,并提出适当对策。
一、对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2012年9月3日,渑池法院立案执行王伟峰、王丹申请执行渑池县邮政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二案,均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发现该二案依据的仲裁裁决书在审查立案时虽已超越法定的起诉期限,但该二案均已进入诉讼程序审理中,仲裁裁决书实际并未生效的情况,导致案件不能执行。
2013年4月23日,渑池法院立案执行邢当林申请执行河南省渑池县铝矾土煅烧厂工作保险待遇等争议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其已在法定起诉期间提起民事诉讼,经核查审判立案部门确实收到起诉材料但至今未予立案。被执行人以法院剥夺其诉讼权利为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
当前法院系统的执行立案,采取当事人主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部门出具生效文书证明(或移送表)相结合的审查方式,实践证明是科学有效的。但对于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执行立案,仅依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进行形式上审查,缺少向被申请执行方核查其是否已提起民事诉讼的环节,导致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通过深刻分析造成此类案件无法执行的原因,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执行立案审查中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审查方式。对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采取当事人主动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为辅,仍应提供审判部门(业务庭)出具的书面生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是对于劳动仲裁裁决文书等法院以外的裁决文书执行,不能仅停留在形式审查上,还要进行必要的实质审查,通过向被执行人核实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上诉等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是规范立案程序,尽量满足当事人救济权利。没有禁止性规定的都要给予民事立案,坚决杜绝接受了当事人诉状却在七日后仍不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后导致的案件无法执行情况。
四是受理起诉或上诉的部门立案的,要在法定期限五日内送达相关副本及有关材料,使另一方当事人及时获取有关诉讼信息,防止其提出错误的执行申请。
五是加大对未在法定期间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及造成错误执行立案的查处力度。
六是对于因错误立案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免交相关执行费用。
二、对法院作出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
2013年3月4日,渑池法院立案执行夏爱红申请执行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七五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向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七五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生效判决书内容执行与夏爱红签订劳动合同,并补交夏爱红自1999年1月以后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以渑池县社保局计算的数额为准)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二七五处不予理睬。法院对其采到罚款措施并已从其银行帐户划拨相关款项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到社保部门开立养老保险账户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拒不在“建立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上加盖单位印章,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等,以致无法为申请人夏爱红开立养老保险账户、无法计算夏爱红应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数额。经执行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以其属中央预算单位、事业编制、正在进行体制机制改革人事关系已经冻结,根本无能力、无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交纳养老、医疗保险金为由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仍未执行结案。
解决这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及建议:
一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坚决捍卫法律尊严,依法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在实施罚款执行措施不足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继续采取将被执行人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媒体曝光等形式,必要时可采取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甚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来加大执行力度与执行手段,用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当然,要区别对待,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从社会全局考虑,采取“放水养鱼”,柔性司法,凸显法律的社会效果;对于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屡教不改的用工单位,本着“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原则,依法从严惩处,彰显法律的威严。
二是建立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的联动机制,大力改善执行环境,为劳动争议案件顺利执行创造良好的基础。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特别是要积极发挥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努力建立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的联动机制,通过与公安、劳动、工商等职能部门协调配合,规范企业行为、控制相关人员,避免企业资金的恶意处分等,通过向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上级监察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争取由有关职能部门纠正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共同维护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执行好生效裁决的内容,树立法律文书的司法权威与生效裁判的公信力。
三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有针对性的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用工单位规范用工意识,引导用人单位及早
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劳动者建立社保档案。在执行过程中时时不要放弃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义务的履行大多是靠用人单位自觉完成。
四是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所提出的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的理由是否成立,若确实系客观原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可以签订聘用制劳动合同并交纳养老保险金。因为申请人夏爱红是1998年4月调入被执行人下属煤炭发运站工作,同年5月21日双方曾签订有三年劳动合同,并经人事劳动局加盖公章确认。合同期满后夏爱红仍在其处工作并享受临时工待遇,而且被执行人对与申请人相同情况的其他8人已做出妥善安排,仅对申请人不予安置的情况下申请人才申请劳动仲裁并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当然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是是仲裁机构、审判部门在裁决时要尽量考虑裁决内容能够强制执行,要增强裁决的说理性,尽量减少双方对抗心理,增加服判执行的自觉性。
六是立法机关要关注这方面的执行立法,不仅要关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更要注重用人单位不履行具体行为如何在执行上操作的方法。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执行法律,丰富具体执行措施,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才能不断满足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